时间: 2024-06-18 12:55:03 | 作者: hth官网首页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84184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始终致力于新型显示材料、模组与终端的全产业链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的整体方案解决,产品有新型显示光源及其在传感、健康领域的延伸应用,显示光电系统或模组,以及车载显示、商业与智能显示等各种新型高清显示终端。
公司新型显示制造端产品有直下式背光模组光电系统、侧入式背光模组光电系统、量子点显示光电系统与Mini LED背光显示光电系统。液晶显示作为当前最主要的显示技术,近年来随着消费升级及技术进步,不断朝着高清、高亮度、高色域超轻薄方向发展。公司注重显示技术的不停地改进革新,解决客户痛点及市场需求,先后完成了超轻薄OD10直下式背光模组光电系统,灯驱一体全倒装COB MiniLED背光显示光电系统,灯驱一体POB MiniLED背光显示光电系统,车载Mini背光显示光电系统、倒装大功率高光效直下式背光模组光电系统等新产品研究开发设计,并成功批量应用于国内一线品牌客户创维、海信、小米、华为智慧屏等计算机显示终端。公司侧入式背光模组光电系统采用高光效光源LED封装,超窄结构设计,具有长寿命可靠性、光衰小、色坐标偏移小,节能护眼等特点,不仅被国内一线电视品牌客户广泛采用,应用于超薄电脑显示器终端满足LG、三星、惠普、华为等客户的真实需求。公司车载Mini背光显示光电系统可直接作为显示模组,其他背光模组光电系统是显示模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新型显示终端产品有基于MiniLED技术的直显产品,如小间距显示模组、各尺寸一体机、车载显示终端,以及基于传统TFT-LCD技术的商业显示器或数字电视等终端。基于Mini/Micro 封装技术开发的显示终端,可以大幅度提升显示分辨率,在有效显示面积内达到4K/8K分辨率,实现无限无缝拼接,突破了传统液晶显示技术尺寸限制的短板。Mini/Micro 显示终端因其更优秀的画质、更任意的尺寸与形状、更轻薄的外观、节能与长寿命的综合优势,快速被市场与投资者认可,普遍的应用到比如指挥中心、舞台、剧场、大型演播厅、展厅、教育与会议场所,以及元宇宙虚拟影视拍摄、AR/XR/MR等新兴领域,被称为下一代新型显示技术。公司2017年即布局Mini/Micro显示产品的研发与产品商业化,已形成间距从P0.3到P1.25 完整Mini/Micro 产品线、新型显示材料端业务:
公司新型显示材料端业务包括显示光源及其在传感、健康领域的延伸应用,基本的产品为健康智能光源系统。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其中,“光环境”与人类健康之间的影响也正逐步被证实,健康的光照有益身体及身心的健康。近年来,公司积极探索健康智能照明行业发展趋势,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5G技术等智能手段,以健康为基石,先后推出智慧护眼LED教室灯,全系列智慧家居照明,城市亮化照明,植物照明,商业照明等产品。
公司主要采取订单驱动的经营模式,销售是公司生产经营的中心环节,采购、生产围绕销售展开。其中:
1、采购模式,公司显示材料与模组的原材料最重要的包含PCB、芯片、二次光学透镜、支架、荧光粉、金线等。公司依据订单及生产经营计划,采取连续分批量的形式向原料供应商采购。公司已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
2、生产模式,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销售策略,在接到客户下达的订单后,计划部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排单,制造中心组织生产。公司依托先进的ERP系统、MES系统,并建立了全自动、智能化的生产线,实现规模生产、智能化生产和客户定制化需求的有机结合。
3、外协加工模式,在公司外协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由企业来提供自产的显示光源、照明光源及主要原材料,外协单位提供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及辅助原材料进行外协加工。
4、销售模式,(1)销售方式包括:①公司显示模组产品的销售方式是直销方式。因公司光电系统产品为工业品,是根据下游消费电子厂商或背光模组厂商的定制化需求设计,属于非标准件。采用直销的销售方式,公司能够全方位、及时准确的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点和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直接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在技术、方案、产品等多层面的交流。②公司健康智能光源系统产品的销售方式主要为直销方式。针对发光字、广告灯箱、景观亮化光源等定制化产品,公司采用直销方式,可以精准锁定目标客户,及时响应客户的真实需求,切入商业照明、景观照明、工业照明等细分市场。(2)定价方式,公司产品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模式包括客户招投标定价和议价。
近来年,MiniLED显示作为新型显示技术呈现快速增长势头,MiniLED显示技术主要有直显与背光两种形式的应用。其用于背光,体现为公司现在存在新型显示技术光电系统产品的技术升级,产品仍是背光模组的一部分,与液晶屏、IC构成显示终端模组,客户仍为显示终端或品牌厂商,公司的供应链、生产与销售组织及管理维护方式变化不大。
MiniLED显示技术用于直显,体现为现有LED直显的技术迭代,存量市场更新加速,应用领域拓展增量空间加大。从应用领域看,公司认为MiniLED直显在商显领域的成长空间更大、渗透速度更快,但因客户群体与最终用户体验的多样,对公司供应链管理、生产计划组织等提出了较大的要求与考验。为此,企业决定以多年深耕的现存技术与产品领域为切入点,同时为降低新入者竞争风险,以销售渠道资源与管理能力较好的已有品牌商为目标客户,通过获得并分析目标客户的真实需求→设计研发产品方案与报价→客户确认并下达订单→组织采购与生产→产品交付与收款→售后服务与保障各项活动的实施来了解行业与市场、经营策略与竞争格局,实现锻炼与打造商显业务团队的目的,为后续MiniLED直显业务奠定基础。
过去一年,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遇到国内外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城镇新增就业1206万人,年末城镇调查失业率降到5.5%,居民消费价格持续上涨2%。货物进出口总额增长7.7%。人民币汇率在全球主要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我们国家的经济展现出坚强韧性。
2022年,公司显示模组类产品出库11,876.89万件,同比增长1.71%;显示终端产品出库27.04万台/套,同比增长8.33%;全部营业收入95,425.25万元,同比增长16.24%;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10,592.69万元,同比增长28.1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后净利润8,496.69万元,同比增长47.94%。公司扣非净利润增长的根本原因为显示模组与终端业务量利同升:一方面公司显示材料与终端业务出库量同比上升,另一方面公司研发技术优势在产品上的附加值得到释放,毛利率同比提升。
随着知名厂商搭载MiniLED显示技术的消费电子科技类产品推出,各路厂商纷纷提速跟进,据高工LED研究院的数据,预计至2026年Mini LED市场规模将会突破400亿元,2020-2026年复合年均增长率将高达50%。
公司充分的发挥Mini LED显示技术布局早及入选安徽省安徽省重大科学技术专项的优势,紧盯行业趋势、紧抓行业机会,报告期内全面加速Mini LED显示技术多领域、多维度合作项目推进,在实现量产的基础上,加大Mini LED产能配置与提升。2022年,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启动,建立省级新型显示共性技术研发中心。
2022年,公司申请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 9项。其中: 进入实审或通过授权 16项。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具有技术优势、性能优势及成长优势的产品方案,引领新型显示行业超轻薄化、高色域、高动态对比度、健康护眼等趋势,推动显示技术的发展革新,持续为客户创造技术亮点和市场增长点。2022年9 月 15 日,海信ULED产品E8H 系列 Mini LED电视发布会上,客户给予公司充分的肯定与感谢。
作为新型显示背光器件与研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光学透镜设备对超轻薄的背光模组设计意义重大,优先购置与研究有利于项目整体效率与效益。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并实施光学应用之纳米级超精密加工设施的购置安装及试车,研究了微结构下的国际进口镜面火花机加工工艺,实现进口PLC电机对注塑机生产品质及其稳定性的保障;以上后续可进一步支持部分高阶产品的供给与成本策略。
报告期内,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已使用金额12,021.90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28.23%,完成延长后的募投项目资本预算进度的47.65%。详见《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10)。
公司持续推进价值导向评价与考核体系,通过“十周年司庆”、“七一主题日”等党、团、工与妇联活动,充分调度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全方位锻造并固化“诚信务实创新高效”的文化基因,不断的提高团队核心竞争力。加强对内部各项费用支出和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控制,减少低效运营支出;通过工艺改进、技术革新以及自动化设备等方式,并在生产制造系统持续推进精益生产模式,进行流程梳理和岗位优化配置,鼓励员工开展合理化建议,不断减少相关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渐完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重点投入资源以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尤其是董监高履职能力的建设。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机构调查与研究、互动易、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专用邮箱等方式与投资者做沟通交流,加深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解,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专人送达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彭友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202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09)。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企业独立董事宋良荣、冯奇斌、章军向董事会递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总经理彭友先生代表管理层向董事会递交了《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客观、线年度公司管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管理经营、执行公司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综合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兼顾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回报,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现金流状况,依据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84,18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6,046,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10)。
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项提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项提案;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了合理性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度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董事唐先胜先生、李泉涌先生、吴疆先生、王光照先生、张红贵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制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唐先胜先生、李泉涌先生、吴疆先生、王光照先生、张红贵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一定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合乎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6)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核检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不是能够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来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为激励计划的实施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另外的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唐先胜先生、李泉涌先生、吴疆先生、王光照先生、张红贵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9)。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30点开始(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9:15—15:00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3年4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前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能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8、会议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1、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文件。
2、上述除议案11.00、12.00、13.00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4.00、6.00、7.00、8.00、10.00、11.00、12.0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独立董事已就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但不作为议案表决。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
5、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企业独立董事吕国强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投票权。具体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0)。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线、现场登记时间:现场登记时间:2023年4月20日9:00-11:30及14:00-16:00;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2023年4月20日16:00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
3、现场登记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委托别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传真件)④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传真件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④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除必须出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符合前述条件的复印件将被视为有效证件。
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可提供授权委托书传真件的(请填写附件三),传真件必须直接传真至本通知指定的传真号,并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受托人或法人股东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系由委托人传真,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可提供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的(请填写附件三),扫描件必须直接发送至本通知指定的邮箱。并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受托人或法人股东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除必须出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符合前述条件的传真件及电子邮件扫描件将被视为有效证件。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详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2983,投票简称:芯瑞投票。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9:15—15:00任意时间。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本单位(本人)以下指示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本单位(本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自行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划“√”)
1、投票说明: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的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的按废票处理。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苏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0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综合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兼顾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回报,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现金流状况,依据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84,18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6,046,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公司持续发展,兼顾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回报,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现金流等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根据2022年经营情况制定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线年度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该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来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观地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作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一定效果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能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都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4、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与会监事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正式在职员工,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瑞达”)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54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截至2020年4月22日止,公司采用网下向合乎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9,397,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公开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33,492,028.3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905,371.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51”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2020年4月22日,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4月30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东海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月5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安徽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达光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及东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2022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有关信息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一致。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吕国强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吕国强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人吕国强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企业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